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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琳 魏然 贾瑞君
“被杀”的人在若干年后现身,“案犯”才沉冤得雪。近年来曝出的一些刑事错案,让公众对刑事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深恶痛绝。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由于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刑事错案,刑事诉讼法修改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江蓝生委员认为,这次修改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法律,还规定了严密、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将极大遏制刑事错案的发生。
记者了解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我国学界早有定论;实务中,在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次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这一次,程序正义占了上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曹义孙委员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经典的案例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警方掌握了大量证据,却因为取证程序上的瑕疵,导致所有证据被否定,辛普森被无罪释放,案件成为阐述程序正义的经典案例。江蓝生委员对此也十分赞同,她说,现实中一些案件的取证过程通常非常粗暴,“强调一下程序正义,符合国情。刑诉法的目的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尽量不让坏人漏网。”
尽管学界普遍认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相应动作却相当缓慢。2011年,浙江宁波某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指控收受巨额贿赂,庭审时他提出曾遭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并出示了体检报告,最终法院认为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信,仅判定被告收受几千元贿赂。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委员认为,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这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第一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以后,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才能在审判过程中适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便于操作。
“草案一旦通过,将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搜集取证工作带来很大挑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委员坦言,其中最大的挑战是:怎样才能使“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理念深入人心,让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自觉贯彻。同时他提出,草案通过实施后,必须加大基层干警的培训,提升办案技巧。“这对全国的公检法干警,将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本报北京3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