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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政府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被纳为行政问责对象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18: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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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哈尔滨2月28日电(记者王春雨)为促进公务人员依法履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哈尔滨市近日出台规定,除领导干部外,一般工作人员也被纳为行政问责对象。

  按照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行政问责对象包括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中的所有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据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一般工作人员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其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影响要比领导干部更直接,“规定”除领导干部外,将一般工作人员纳入到行政问责范围。

  按照“规定”,行政问责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建议降职或者免职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等十一种方式。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存在拒绝改正错误、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等情形的,将被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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