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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下月起实施价格监测预警 监管人员违规将追责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济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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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实施。今天,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后,将对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与市场和价格相关的综合情况进行全面监测预警。

  监管人员违规将追责

  根据即将实施的《办法》,我省将对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与市场和价格相关的综合情况进行全面监测预警。价格监测预警具有六大职能,即及时采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对价格变动原因作出分析、对价格走势进行预测、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发布价格警情。《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监测预警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粮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的有关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或决策失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价格异常波动

  《办法》还规定了价格监测预警若干制度。其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及异常变动的,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需要对相关商品和服务适度监管的,出现抢购、囤积重要商品现象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指定价格应急监测单位,确定非常规的监测项目、报告频次和时限,开展价格应急监测。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需要规定警情级别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免费参加培训、获取相关价格资料、获得指导及经费补贴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按照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等义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能完成价格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并收回证书和标牌。凡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悉,多年来,山东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始终保持稳于全国的态势。去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5%,位列全国各省市第28位。目前我省已建立覆盖17市、60个县的价格监测预警网络,监测品种达468个,定点价格监测单位4000余个,每年收集、整理、发布数据30余万条。(记者 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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