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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的处罚。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2月15日《人民日报》)
新闻一出,引发了网友普遍关注。在新浪网所做的调查中,有约四分之一的网友表示支持,认为“同饮者劝阻酒后驾车体现社会责任”;也有约四分之一的网友表示反对,认为“对司机酒驾同饮者追责要于法有据”;更有一半的网友表示“不好说”。看来,“酒驾同车”和“酒驾同饮”是否应该“连坐”,还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连坐”当然是夸张的说法。按照济南交警的“新政”: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而所谓的“连带责任”,则是: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在我看来,“酒驾同饮连坐”的这一规定是将责任扩大化,不合法理,也不具操作性。
是的,“酒驾同车”和“酒驾同饮”是两个不同的场景,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酒后驾车会给社会安全造成的很大隐患,同乘者若能进行劝阻,从保障公共安全角度,将同乘者劝阻酒驾的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有着一定合理性。正因如此,在一些国家,法律早就规定了同乘者劝阻的法定义务。譬如如日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规定:“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而“酒驾同饮”则是另一个概念。一方面,同饮者未必知道当事人是否驾车;另一方面,即便同饮者知道当事人驾车,也未必知道当事人酒后是否还会驾车。从这个角度看,同饮者是否有无劝酒,都不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酒驾同车”则不同,同乘者大多与当事人熟识,并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够判断当事人是否饮酒驾车。更何况,同乘者与酒驾者都是“当场被捉”,这就使得对责任追究有了可行性。
“酒驾同饮连坐”最大的问题,正是不具操作性。一方面,在“责任自负”的心态上,酒后驾车者往往不会“供出”同饮者;另一方面,警方也很难判断同饮者是否曾予劝阻。也就是说只要“酒驾同饮连坐”遭遇“善意的谎言”,就会使追究“连带责任”形同虚设。另外,“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这样的“连带责任”,既不能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也未必能起到教育的效果。
济南交警严惩酒驾与醉驾的初衷值得赞赏。但也要充分考虑“新政”的可操作性,更应研究规章的法理。在我看来,即便追究“连带责任”,也不能逾越“酒驾同车”的底线。倘若为了打击酒驾与醉驾,随意使用公权力,将责任无限扩大化,不仅难以对酒驾的惩前毖后,恐怕也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从而伤害警方的形象与法律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