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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连坐”于法无据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8日 08: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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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全面推行的醉驾“连带责任制度”,笔者并不赞同。因为,从情理上讲,笔者倒同意担负一些道义上责任,换言之,我有一定的责任去劝阻喝酒者,但并非要承担法律责任。倘若喝酒的人非要醉酒驾车,我要是没有及时制止,就要承担与醉驾者相关的法律责任,似乎有些不合情理了。

  正如有论者所言:“倘若按照济南交警的思维,追责延伸到餐桌远远不够,还应该进一步延伸到酒楼饭店,甚至千里之外的酒厂。如果没有酒楼饭店提供‘犯罪场所’,如果没有酒厂企业提供‘作案工具’,也就不存在什么酒驾以及醉驾了。这算什么事呢!”

  倘若再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普通公众并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既然没有这样的义务,如果实施“连坐”,就缺乏足够的法律参考依据。与此同时,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它只赋予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权力,并没有赋予对同桌喝酒人处罚的权力。如果要对这部分人实行“连带责任”,就必须通过人大机关,依法对现行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后,再付诸实施。

  事实上,醉驾“连坐”除日本有相应规定外,鲜见其他国家执行,这意味着,醉驾“连坐”并不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现实中执行也存在很大难度。我想,现在的公众对于交警严查酒驾大都持赞同态度,进一步关心的是,如何保障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平公义,对这种同饮“连坐”的新做法,还是应慎之又慎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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