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高速上一狗引事故 营运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8日 1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CCTV.com - ERROR

瀵逛笉璧凤紝鍙兘鏄綉缁滃師鍥犳垨鏃犳椤甸潰锛岃绋嶅悗灏濊瘯銆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更多 今日话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本报宁波2月15日电(记者贺 磊通讯员桂 凌)高速公路上蹿出一只狗,引发了交通事故,相应路段的高速公路营运服务公司被告上法庭。今天,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底,司机陈功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从沈海高速去上海。驾驶途中,路边突然蹿出了一只狗。陈功躲闪不及,撞到了狗,导致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陈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陈功12000余元保险金,并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追偿权。去年12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江东法院起诉宁波交投公路营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交投公司),要求其赔偿这12000余元。

  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交投公司作为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所经营管理路段高速安全的服务。路上突然蹿出一只狗引发事故,表明交投公司未能履行义务,理应为这起事故负责。

  交投公司则认为,根据事故认定责任书,事故是因司机未尽到安全行驶的义务而造成的,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对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交投公司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以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高速公路上出现了狗,交投公司的管理亦存在瑕疵,并因此造成了车辆损失,其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是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交投公司不能以此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江东法院最终判决交投公司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3000余元。

热词:

  • 赔偿责任
  • 被告
  • 营运服务
  • 上法庭
  • 事故发生
  • 驾驶
  • 交警部门
  • 太平洋保险公司
  • 负事故
  • 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