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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联手情夫绑架婴儿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2日 0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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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维持原判两人分别获刑

  今日案卷

  本报讯 (记者王纳)李某利用当保姆之机,竟然和其男友一起绑走雇主家10个月大的婴儿,勒索50万元。两人被抓获归案后,被法院一审分别判刑5年6个月和5年不等的刑期。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缺钱决定“干一票”

  据悉,今年43岁的保姆李某离婚已经有10年左右,独自一人带着孩子在东莞工厂打工。在打工期间认识了大她5岁的张某,成为男女朋友。在经济窘迫的情况下,2010年底两人就开始预谋“捞一票”。

  2010年12月底,李某进入深圳南山一家家政公司,不久家住南山某小区的郭先生夫妇到家政公司招保姆,让其负责照顾家中10个月大的男婴。

  绑架后索要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中午,趁郭先生夫妇上班之后,李某把婴儿抱下楼,在小区门口与接应的张某汇合,两人随即乘车前往东莞长安镇一家宾馆。随后,张某用李某的手机及事前准备好的手机卡给孩子家长打电话并发短信,称小孩和保姆已被其绑架,向郭先生夫妇勒索人民币50万元,如报警将撕票,并要求郭先生夫妇将款项汇入李某名下的银行卡上。

  郭先生夫妇报案后,民警于2011年1月12日10时许在宾馆房间抓获李某,解救被绑架的男婴。同日12时许,民警在209房将张某抓获,并缴获其作案工具手机、电话卡及银行卡。

  一审两人分别获刑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鉴于涉案男婴未受到实质伤害,二被害人夫妇亦未遭受财产损失,可认定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

  该院综合本案犯罪手段、对社会危害性以及二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保姆不服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她辩称自己并没有与张某合谋绑架,因张某说要还钱给她,她就带着小孩和张某去了东莞市的一家宾馆,并不知道张某用她手机给雇主发短信勒索钱财的事。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中,张某始终供述因其欠了李某10万元,李某做保姆后,他便与李某策划利用李某照顾的男婴向李的雇主索要钱财,李某表示同意。

  2011年1月11日,李某在未征得雇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顾的男婴抱到东莞。

  经调查,李某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她在男婴离开父母近24小时期间,从未联系雇主将相关情况予以明确告知。由此可见,李某的相关辩解明显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该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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