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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载客直接罚款不再扣车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9日 02: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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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首席记者全来龙报道:记者6日获悉,南昌市政府今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这些规章部分条款因与今年1月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相抵触,需及时修改。其中,《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和《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均删去了有关“并暂扣车辆30天”内容,这意味着,今后“摩的”载客将直接被罚款,不再被扣车了。

  “摩的”载客罚款不扣车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原第十二条规定,对利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30天。这次修改,则删去“并暂扣车辆30天”这一内容。《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原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城市客运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车辆30天”,此次修改也删去“并暂扣车辆30天”内容。

  规范违建“强拆”程序

  修改后的《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删除了执法局主要职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并对“强拆”程序予以进一步规范。

  原《办法》规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需要拆除的,执法局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对已竣工或者已投入使用的,由执法局报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对正在建设的直接强制拆除。《办法》修改后提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违反《城乡规划法》需要拆除的,由执法局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执法局强制拆除。”

  不缴污水处理费要受罚

  修改后的《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罚款收缴单位和罚款金额。其中规定,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按照欠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水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修改的《南昌市市区四湖管理规定》明确:“四湖周围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设施;已建的,应当逐步整治装饰或者限期拆除”、“四湖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立停车场、集贸市场、劳务市场。已经设立的,限期拆除;自发形成的,予以取缔”。

  另外,南昌市政府还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南昌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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