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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前网友网上晒一顿饭打七折后仍高达9000多元的海鲜账单,三亚市物价、工商部门介入调查。该市工商部门负责人表示,“只要是明码标价,又有消费者签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也不能照此进行处罚”。(2月3日《广州日报》)
以“明码标价,有消费者签字”来论证高价海鲜账单“不算宰客”,三亚市工商部门在这里所强调的逻辑显然是“签字”意味着消费者的完全知情和同意。但这样的逻辑无疑十分荒唐。其一,在现实市场交易中,“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消费者对于价格完全知情,它同样存在被欺瞒、骗签的可能性。其二,在商家与消费者权力和处境严重不对等、“十家九骗”的市场大环境下,“消费者签字”也完全可能是被威逼强制的无奈结果,正如此前许多游客描述的被宰情形,“围上来几个彪形大汉,只好认栽……”
消费者在价格上被宰,已是一次严重的权益受辱,现在又进一步在“签字”程序上再次被宰、被强奸意志――不得不签字做对自己不利的举证,显然是再一次遭受更大的权利羞辱。
事实上,为避免这种宰客性质的强迫交易、合同欺诈,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都是属于无效或者应当依法撤销的合同。所以,所谓“有消费者签名,就是合同关系”便“不算宰客”的说法,从法理上看,也是完全说不通的。
显然,与此前的“零投诉”辩白一样,“签字不算宰客”说的出现,不仅表明了一种逻辑上的无知和不严谨,事实上也再次见证了在“宰客”问题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挥之不去的一种不肯彻底直面问题现实,极尽文过饰非、遮掩回避的态度。
文/若夷 图/王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