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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时评人
对于此前网友网上晒一顿饭打7折后仍高达9000多元的海鲜账单,2月2日三亚市物价、工商部门介入调查。该市工商部门负责人表示,“只要是明码标价,又有消费者签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也不能照此进行处罚”,“有消费者签名,就是合同关系”,至于一顿饭动辄几千上万是否合理,“属于物价局管理范畴”。(《新京报》、《广州日报》2月3日)
以“明码标价,有消费者签字”来论证高价海鲜账单“不算宰客”,三亚市工商部门在这里所强调的逻辑显然是,“签字”意味着消费者的完全知情和同意。因此,即便海鲜账单价格再高再不合理,那也是消费者心甘情愿接受的结果,两者完全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所以“不能算宰客”。
这样的逻辑十分荒唐。因为其一,在现实市场交易中,“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消费者对于价格完全知情,它同样存在被欺瞒、骗签的可能性。其二,更重要的是,在商家与消费者权力和处境严重不对等、“十家九骗”的市场大环境下,“消费者签字”也完全可能是被威逼强制的无奈结果,并不必然代表消费者的真实意愿。这正如此前许多游客描述的被宰情形,“围上来几个彪形大汉,只好认栽……”
显然,这样一种暴力威胁下的“消费者签字”,不仅不能成为“不算宰客”的证据,而恰恰正是“宰客”的证据。强制威逼消费者在不公平账单上“签字”,原本就是宰客行为的一部分,既是证据,也是手段。
事实上,为避免这种宰客性质的强迫交易、合同欺诈,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都上无效的。
所以,“签字不算宰客”说的出现,不仅表明了一种逻辑上的无知和不严谨,也再次见证了在“宰客”问题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挥之不去的一种不肯彻底直面问题现实。目前,三亚旅游市场上的“宰客”已经恶劣到宰客几乎成‘明规则’,因的哥、导游要收取回扣,海鲜价格也被抬高,回扣率高达40%,不宰客的海鲜店反倒会被同行视为‘异类’,甚至被排斥。
一面是“宰客”成为“明规则”,一面是监管部门口口声声强调的“签字不算宰客”、对宰客尽力遮掩。三亚“宰客”所以能长期盛行不绝的深层根源究竟在哪里,已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