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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活出事故 无责也得赔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15: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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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武新)大学教授曾先生乘坐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出行,途中出租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曾先生身体受伤。尽管出租司机刘某被认定为无责,曾先生还是将刘某所属出租车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2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判决被告出租车公司赔偿曾先生7万余元。

  曾先生是一所知名大学的教授。2010年7月4日,他打了司机刘某的出租车出行,谁料车行至海淀区农大南路附近一路口,与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曾先生的右臂和左腿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骨折,入院并手术治疗”,他因此次事故花费医疗费共计3.4万余元。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先生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全责、刘某无责任。

  2011年8月,曾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刘某所属出租车公司告到法院,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在此案审理中,曾先生表示,他与被告出租车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应依法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但在途中出租车发生事故,造成他的身体受到伤害,出租车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承认曾先生是乘客,但不同意曾先生的诉讼请求。代理人强调说,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该公司并无任何责任,“周某是肇事司机,他已经给了曾先生4万多元”。曾先生认可周某在其住院治疗期间为其垫付医疗费4万多元。

  法院认为,运输合同就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被告作为出租汽车公司,其下属的出租车在营运时应保障乘客的安全,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出租车公司赔偿曾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扣除周某垫付的4万余元,实际应赔付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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