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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涛 李强 报道
本报济南1月18日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国税局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管理的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免征发票工本费。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山东省国税局深入调查测算,认真核实纳税人规模划型情况,积极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的各项工作。
据统计,目前全省约有97.3万户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受益此项政策,占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为98.64%。省国税部门表示,将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各项配套工作,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