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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记者 雷小琴
讯 为了进一步减轻广西小型微型企业的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广西将免征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涉及工商、税务、海关、商务、质检、贸促会、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农业、林业、旅游、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等12个部门(协会)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是1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的。
据介绍,本次减免的对象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通知》要求各相关收费单位要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1 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注册登记费
2 税务 税务发票工本费
3 海关 海关监管手续费
4 商务 装船证费和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 质检 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6 贸促会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7 国土资源 土地登记费
8 新闻出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9 农业 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0 林业 林权证工本费
11 旅游 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2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清真食品认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