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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除夕(1月22日)、正月初一(1月23日)、初二(1月24日)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月25日、26日、27日、28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2011年4月1日起本市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计算,劳动者在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加班,每天加班工资至少有176.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