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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南昌12月30日电(记者罗鑫)从2012年1月1日起,江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将纳入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12月1日开始,江西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在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行。从明年起,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暂定10元/次,其中医保支付8元,个人负担2元。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暂定6元/次,其中医保支付5元,个人负担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