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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曝光春秋航空制作“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曾因飞机晚点申请赔偿的乘客均被拉入黑名单。7月19日,春秋航空回复称,如果旅客不能认同春秋航空的服务条款,那就请旅客乘坐其他航空公司航班。[详细]
春秋航空愧知能力不够,不管因何种原因,未能满足该航班所有旅客要求,航班延误给旅客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春秋定位于低成本航空,通过低票价“让更多的普通大众坐得起飞机”,在旅客订票时已书面明确告知旅客实施航班延误不赔偿。
春秋航空设置黑名单,拒载列入黑名单的乘客,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规定。民航总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个人觉得应该给无力服务顾客名单足够谅解,廉价航空的定位本身就是不同的,好比公交车必须按站下车,乘客要随停随下,那当然就无力服务喽,只能建议你去打车,廉价航空的低廉自然是权衡了部分服务来达成的。
航空公司将索赔乘客拉入“黑名单”,你怎么看?
既然购买了春秋航空公司的机票,这就等同于双方签订了一项双向合同。那无论春秋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原因是什么,违约就要付违约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换个角度来说,假如乘客也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导致不能按时登机,那么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登机的理由能够向航空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吗?
这件事上我支持春秋航空。国内航空公司被夹在有限的空域、恶劣的天气和愤怒的乘客中间,实在是不容易。面对越来越多的个别无理乘客,建议各航空公司均建立类似名单,让这部分乘客对自己的卑劣行为付出应付的代价。
当消费者不计前嫌,依旧选择春秋航空时,春秋航空却把消费者拉黑,实在是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这种伤害是假设消费者还会或者永远都会过激、非礼等,损害了消费者的尊严。
从春秋航空的表现看,人们分不出“黑名单”压制的是“过度维权”还是就是在压制维权,所以大家心怀忧虑。的确,在“黑名单”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完备的当下,对一些强势企业而言,“黑名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诱惑是无与伦比的。那么,如果我们连春秋航空都说服不了,又有什么力量限制“黑名单”的无序扩散?从2007年至今,5年中赤裸裸的霸王条款任由风吹雨打而岿然不动,这里面值得我们讨论和反思的东西真的有很多。
民航总局虽未出台规定限制航空公司出台“黑名单”,根据民航总局的回复,有关“航班延误”是否补偿、如何补偿,春秋航空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但必须要注意到的是,还有这样的批复意见:“建议你公司既要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要重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断章取义要不得,只有真正将乘客的利益置于第一位,时刻想着乘客的需求,多从自身查找原因,这才是你春秋航空所应该做的事情。
“黑名单”不过是一个载体,“黑名单”功能异化的根源在于,行业或企业的自主裁量权过大,而行业(企业)自律形同虚设。“潜规则”盛行,“黑名单”频出,意谓着行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将法律与道德抛之脑后。只有各行各业都能承担起社会的责任与义务,都能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才能和谐与公正。鉴于此,法治社会必须将有的黑名单列入“黑名单”,还法治社会一个干净、晴朗的天空。
春秋航空公司的每位旅客在登机前,都会签署一份协议。在旅客订票时已书面明确告知旅客实施“航班延误不赔偿”等差异化服务。旅客签署协议等于同意航空公司条款,如果飞机出现延误,旅客“大闹”航空公司,等于违背了协议内容,航空公司有权拒绝为其服务。 [详细]
航空公司这种拖黑的方法无非就是一为惩罚那些积极维护个人权利的顾客,二为杀鸡儆猴,让准备维权或者是有维权想法的人望而却步。这种看似一劳永逸的做法,让春秋公司暂时“春秋”了自己,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化,却让广大的乘客心凉,把“黑名单”里的乘客置于极端境地。 [详细]
航空公司是经营主体,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中国民用航空局是国务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特别是安全监管,协调重大运输等。对于春秋航空的“黑名单”问题,国际上也有类似做法,这是航空公司跟旅客的关系问题。航空公司作为服务、经营的主体,功夫要下在自己的提高服务质量上,提高到旅客的满意度上,提高到自己能在市场中、在服务方面首屈一指。当然,我们也希望我们的乘客依法、合规、恰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黑名单并非凭空产生,对于严重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应严格制止,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更需要明确三件事,一是把乘客列入黑名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是由谁(什么机构)来认定谁进入黑名单,三是“拉黑”应走怎样的程序。现在黑名单的法律依据不明,认定者和执行者都是企业,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民航管理部门关于春秋航空“差异化服务”的批复中指出,春秋航空可依据民航法和民航局指导意见自行决定服务差异,但建议你公司既要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要重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我个人认为,企业如果能够随便拒绝提供服务的话,很多消费者就没有服务。这是不合理的。当然你们给了他200块钱,你们之间的纠纷解决了,不能把那次维权带到以后。所以黑名单制度是不可取的,民航局应该高度重视,不能随便让一个承运公司设置黑名单。如果设置黑名单也应该在政府的层面,如果确实违反公共安全,或维权影响了公共利益,可以设置黑名单。如果不涉及公共安全,我认为,这就是一个民事纠纷,不能够随便设置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