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符合国家《行政处罚法》
国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五十八条对这方面也有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国家对变卖处罚物品的行为处罚是相当严厉的;不管以什么借口,钱最后到了哪里,都是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