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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小三买单背后的婚姻困局

11月7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在海口开幕。相关法学专家透露,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随着《婚姻法》的日益完善,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详细]


“小三”是引发家庭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小三”是否是导致这场家庭破裂悲剧的罪魁祸首,“小三”是否能够承担起为家庭破裂买单的责任?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


背景:“小三”成为一个沉重的婚姻命题

婚外情成为婚姻问题主要原因

广州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汇总了自2007年10月到今年2月以来20000多个心理咨询来电。由女性打入的有9000多个,其中约1/3是咨询情感、婚姻问题。中心二级心理咨询师王铃表示,在婚姻咨询来电中,因丈夫有婚外情而致电咨询的占三成。

位于广州市梅花村的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也有不少遭遇婚姻危机的女性寻求帮助。2009年,这里接待的婚姻家庭类信访个案1328件,其中204件的信访人指称配偶有外遇,占总数的15.36%。[>>详细]


不少人走向极端

可悲的是,不少女性因此走极端。广州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咨询婚姻、情感的3000个女性来电中,有167例女性产生了自杀意念或有自杀计划,甚至自杀未遂的经历。有的,也会报复配偶。

现状:离婚诉讼中,“小三”一直站得很远

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根据案例,李某提出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红杉律师事务所张福玲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应予以离婚,不能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无过错方提出过错赔偿只能向配偶提出,不能向“第三者”索赔;过错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李某坚持自己无过错,丈夫及第三者有错在先因而拒绝离婚并要求第三者赔偿的行为,不受法律支持。”[>>详细]


连向配偶索赔都很难

法律专家表示,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非常严格,在现实法律实践中,会面临一些困境,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很难实现,几乎成了“摆设”。

“索赔”的难点就在于《婚姻法》对赔偿范围规定得太严,同时无过错方搜集的证据往往是无效的。

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婚姻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详细]


依法维权成为难题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婚姻家庭的保护特别是受害方的保护依然不够得力,依法维权的妇女胜算不大,我国妇女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和男性相比还有一定的落差,婚姻家庭中的男强女弱相当普遍。这一方面降低了遭遇小三的妇女选择离婚的比例,另一方面也降低了男人们背弃婚约包养小三的成本。[>>详细]


未来:拉“小三”进法庭的三大难题

婚姻法中对配偶权没有明确界定

首先配偶权的内容目前法学界并无具体界定,从赞成支持配偶权的观点当中,对配偶权的内涵外延也存在着很大争议,有人认为配偶权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从而将夫妻关系界定为一般的契约关系,实践中势必降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其次,如规定配偶权,行使该权利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矛盾。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配偶双方都有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权利,但人类毕竟不是低等动物,夫妻关系又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因此配偶一方当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情况下也有拒绝性行为的权利。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对配偶权的保护缺乏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确定了离婚诉讼有过错方赔偿制度,但并没有规定“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详细]


婚姻破裂原因仅归属于小三太武断

“婚外恋”不是“小三”一个人的事情,没有失败的婚姻或者不稳定的家庭,正所谓“篱笆扎得紧 野狗跑不进来”,现在都在崇尚恋爱的自由,“婚外恋”并不仅仅涉及到男女肉体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了感情,这和“买春”或者保养二奶之类的有着本质的区别,毕竟有感情的因素掺杂在里面,而这种感情用“恋爱自由”的观点来看,也并没有大错,因为每一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美丽爱情的权利。一段“婚外恋”悲剧的发生,首先要有一对有“执照”的夫妻,然后有一名“第三者”(即“小三”),马兰代表让“小三”为家庭破裂买单,显然没有意识到家庭破裂的主要因素和主角并不单单是“小三”的插足,最重要的还是家庭有漏洞,不和谐的家庭使得“小三”有机可趁。[>>详细]


道德层面问题难用法律约束

“新女学”发起人、女性问题专家苏芩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小三”的争论,实质就是关于“严守道德”还是“回归人性”的思辨。[>>详细]


家庭破裂的主要责任并不仅仅是导致家庭破裂的个体,而是社会对人们正确爱情观和婚姻观缺乏引导。为什么会出现“婚外恋”、“小三”,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没有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自由恋爱观”;二是社会普遍对家庭的责任感减弱,结婚不再是一件神圣的事情,“结了可以再离”成为大多数人接受的观念;三是社会压力的加剧导致人们对婚姻的草率,因为压力草率地结婚,又因为压力草率地寻求解脱,有的选择离婚,而有的试图通过“婚外恋”去感受没有压力的烂漫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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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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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题

无论我们是否支持向“小三”索赔,都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个不确定性充斥生活空间的时代,我们的爱情、婚姻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小三”的存在被赋予了一种正面或负面的形象,而它恰恰就是我们的责任、自由的纠葛。如何在这个充满了诱惑的时代界定自由与责任的边界,是一个沉重而宏大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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