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下井等于领导下井?
根据8月25日由安监总局发布的《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中对矿领导的描述,未包含“矿长助理”这一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监局煤监处有关负责人却认为,“如果提拔的7人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行使的是矿领导赋予的职责,那么这7个矿长助理应属于‘矿领导’这个范围。”这岂不是说,给个头衔再办个证,任何工作人员,甚至普通矿工都能成为“领导”,都能代替领导下井?[>>详细]
第47期9月21日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 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突击提拔是为应付国务院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23号文件。[>>详细]
[>>专题:矿难死循环]
面对高发的矿难事故,“矿领导与矿工同升同降”曾被舆论认为是遏制矿难事故的高发的一记猛拳,必将改变矿业脆弱的安全环境,但矿领导们显然没有领会中央的用心,他们想的不是如何将矿难的风险降至最低,而是寻觅条文的漏洞,避免自己下井。在当下中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得条例、规定面临尴尬的“落实难”窘境,条文在某些地方几乎沦为了废纸一张。
根据8月25日由安监总局发布的《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中对矿领导的描述,未包含“矿长助理”这一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监局煤监处有关负责人却认为,“如果提拔的7人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行使的是矿领导赋予的职责,那么这7个矿长助理应属于‘矿领导’这个范围。”这岂不是说,给个头衔再办个证,任何工作人员,甚至普通矿工都能成为“领导”,都能代替领导下井?[>>详细]
“矿长替身”们虽然拥有“矿长助理”的头衔,但毕竟不能等同于真正的矿长、副矿长,他们也许前几天还是下井带班班长甚至是普通矿工,只是今天被称为了“矿长助理”,但对井下安全生产状态的了解、对安全隐患和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理方式、对井下其他矿工心理状况的把握等等,和此前并无二致。
大量突击提拔矿长助理明显可看出,此举不是提真正的领导,而是挑选“替身”,以“替身”替代矿领导下井与以往并没有两样,这与国务院下发23号文件的要求精神和初衷相去甚远。[>>详细]
《规定》对煤矿领导不下井煤矿出事故后的罚款和煤矿主要责任人的罚款进行了细化规定:在煤矿领导没有下井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最高可处煤矿500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责任人罚款上年年工资的80%,若为事故重大,责任人终身禁任矿长,出事故煤矿可被关闭。在矿长被“替身”的情况下,如此重的问责也难逃被“替身”的境遇。[>>详细]
正是因为有些矿领导并没有将矿工的生命安全当作自身的生命安全那样来重视,导致了本可避免的事故也悲剧性地发生。因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必须更加严密。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曾说过“此前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他很有信心的表示,落实此项制度,将切实把煤矿事故总量压下来、把重特大事故遏制住,有力维护广大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必将产生重大而长久的作用。[>>详细]
捆绑矿领导下井,其个中深义不是“陪死”,它的终极目的指向“陪活”,当煤矿发现严重险情时,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现实看,矿领导下井后,即便出于本能的需要,矿领导也会重视安全生产,不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就是不拿矿工的生命开玩笑。要知道,不少矿难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矿领导在利益驱动下,无视安全隐患,明明出现了危机,还执迷不悟,求速度求产量,这样不出事才怪。[>>详细]
在生命的限度上,人没有高低贵贱,矿领导与普通矿工的生命等值。但在一些人看来,生命不是平等的,矿领导的命毕矿工更值钱更金贵。因此,领导下井可以用助理来“替身”,可以用别人的生命来演戏。矿工和矿领导应该是休戚与共的整体,凭什么矿工就该下井“送死”,矿领导就该在井上养尊处优?[>>详细]
“主要负责人”是特指实职矿长、书记,还是包括虚职副职在内?还有,副矿长、副书记等副职,包括所谓的矿长助理算不算主要负责人?如果“主要负责人”特指矿长、书记两人,那么“细则”就必须予以明确,免得矿长、书记产生“误会”,让副职代劳。[>>详细]
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是指每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还是指主要负责人累加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如果是指每人每月,而不是累加数,那么,“细则”也要加以明确,免得矿长、书记产生“误会”,以为主要负责人总共只需下井带班5次就行了。[>>详细]
“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逐级汇报,是否意味着就算有矿工拒绝下井,只要矿里不愿将这一情况上报,矿工没有别的申诉渠道可循,否则,就可能被打入越级上报之列,吃不了兜着走。再者,拒绝下井,这明摆着是跟矿领导“顶牛”,单单抛给矿工这样一个纸上画饼的权利无济于事,毕竟矿工的生计希望紧紧攥在矿领导手里,轻者变着法子扣薪,重者叫你卷铺盖走人,这费不了什么周折。[>>详细]
对于那些雇佣专业人士担任矿长的私营矿企,其幕后老板,受不受规定的制约?一些私营老板只顾效益,不顾安全,根本舍不得投入资金去做安防措施。一些矿老板出资后,聘请专业人士做矿长、副矿长,为他们守哨盯岗,而老板自己,则两三个月甚至一年半载才来矿山看看,井下是什么环境根本不了解,别谈什么投入资金搞安全措施了。这些年频发的矿难,就没听说过有哪一起让“董事长”、“总经理”丢了性命的。[>>详细]
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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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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