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网络分析
1、“无过节”非故意不符合逻辑:“难道故意杀人者都需要和被杀者有极大的恩怨,他们才痛下杀手?事实恰恰相反,很多恶性杀人案件中,那些丧心病狂者的魔爪对准的往往都是素不相识者,如果按有关官员的推论,这些人都无“故意杀人”的动机,法庭不该处以极刑? ”[>>详细]
2、“碾伤不如碾死”心理,为了减少麻烦降低赔偿而“故意杀人”。
3、他事发当时的意识是清晰的,肇事车辆的性能是完好。
第44期9月17日
宝马车反复碾轧男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对宝马司机简直是“人神共愤”,不少网友更是将之定性为“故意杀人”。而交警有关司机“不存在故意杀人动机”的分析[>>详细]则被评论者斥为“偏袒”。
法院没判决之前,只有猜测,没有定论。我们如何坚守理性?如何克制内心的盲目与狂热?面对惨案,我们都该对死者家人饱含同情,也要对肇事司机的罪恶表示愤慨和谴责。但这一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它最终必定要回归到法律事件的性质上,需要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用确定的事实证据去说话,以司法的理性去判断,让司法回归司法。在司法结果出来之前,宝马碾童案暂时和你我无关,任何滥用道德的评论都是一种不负责任。
1、“无过节”非故意不符合逻辑:“难道故意杀人者都需要和被杀者有极大的恩怨,他们才痛下杀手?事实恰恰相反,很多恶性杀人案件中,那些丧心病狂者的魔爪对准的往往都是素不相识者,如果按有关官员的推论,这些人都无“故意杀人”的动机,法庭不该处以极刑? ”[>>详细]
2、“碾伤不如碾死”心理,为了减少麻烦降低赔偿而“故意杀人”。
3、他事发当时的意识是清晰的,肇事车辆的性能是完好。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倒覆事故发生后。网友同样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指导下,进行“人肉搜索”。这几天,网络流传着一份网友“搜索”出来的“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名单”,并称其中一位沈姓股东,是建设部的官员。网友骂声一片。其实,这一次,网友同样搞错了,此沈非彼沈。这家公司,跟建设部官员并无关系。
在仇富、仇官的心态的驱使下,往往会先入为主,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轻易下结论。这样的结论,反过来又会激化仇富、仇官的情绪,使得一件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也不利于社会稳定。[>>详细]
车主的“宝马”座驾也同样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怎么撞人的老是宝马?”、“撞死人,有钱就会没事儿”,宝马车主的身份同样加剧了公众对于案件的质疑甚至愤怒。[>>详细]
就当地公安机关针对此案的处理来看比较严谨,现场勘查、走访目击群众、调取监控录像、固定相关证据、扣押涉案车辆在先,其后,“为帮助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各新闻媒体记者更为全面、客观地观察、分析案件发生过程,新闻发布会上播放了总时长为5分7秒的案发地点的完整的原始监控录像。”基本上最大限度地靠近了客观断案。[>>详细]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宣布逮捕”仅仅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并非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更不是刑罚的组成部分。因此被逮捕者仍然享有除配合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以外的其他公民权利,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
要证明一起“争议案件”的客观事实尤其是被告的犯罪动机和故意存在,向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严格执行这样的证明标准,虽有难度,但却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冤案”的发生,也能够在“群情激奋”和一片“严打”声中,坚守司法的理性和正义底线,防止“司法冒进”。这或许正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所需要的那份冷静和沉着,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尊重。[>>详细]
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速度快、影响广泛、揭露深刻、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特性和优势,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高度关注,促使司法机关秉公办事,对腐败分子及时依法严惩。舆论监督虽没有强制力,却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极具影响力。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反对“舆论干扰司法”,因为它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包括对司法的监督。而且大众言论如果过于强权,或者以真理自居,或者煽动民意,对司法施加压力,都有可能造成案件实际上是由人多的一方主宰判决结果的。
“人们总是从自身的经验出发来判断是非曲直时,正是由于司法公信力丧失,这才使得一个‘看上去很美’的判决依然无法消除人们对司法生态的不安和疑虑,得不到应有的掌声。”一位律师在谈到“杭州七十码飙车案”这样表示。
遇到不公待遇寻求法律援助者少之又少,预示着有更多人认为通过信访和游行等提高人们意识、获得社会支持的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原则。在英国,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媒体的任何报道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原则。
设立藐视法庭罪。在英国,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任何媒体发表可能影响审判,或者企图影响审判,或者有损于法庭尊严的报道或评论,都将被视为藐视法庭。
媒体与司法机构签订协议。为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美国司法界鼓励媒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与法庭与律师签署各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确定采访和报道刑事案件的准则。
媒体不得介入对一些特殊犯罪的司法追诉。特别禁止对法庭审判的报道。法国刑诉法第308条规定:“自开庭起禁止使用任何录音和放音设备、电视或电影摄像机以及照相机。”“但是,审判长可以使法庭审理在其监督下使用录音机,录音机及其支架应当置于书记官能够看得见的地方。”第309条规定:“审判长有权阻止任何旨在损害法庭尊严或者无助于对案件做出更准确判断的行为。”
希腊新闻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未做出最后裁决前,禁止刊登任何有关此案的评论及对被告的指责等,禁止发表有关审判的通知书、起诉书等;禁止刊登旁听席上有关案件的带有诽谤、谩骂性质的全部或摘要的谈话记录;禁止刊登有损道德的法医报告。
芬兰诉讼管理法规定:“为避免拥挤,法庭主持人或法官有权限制出庭公众的人数。如经法庭主持人允许,可以在法庭开会的房间拍照。”
埃及新闻法规定:“为了不影响调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不影响被调查人和审判人的地位,禁止报刊干预调查和审判当局正在做的事情。如果决定监护或宣判无罪,报纸有义务发表检察院的声明及判决书,或发表与调查和审判中所涉问题有关的决定以及问题的基本情况。”
西班牙于1994年初,在马德里讨论通过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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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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