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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透水事故,只有两个领导成功升井,矿工们全部被困,这给了舆论暧昧的想象空间,逃出生天的领导们精神恍惚,丢掉的也许只是魂儿;没这么好运的矿工们则可能会丢掉的是命![详细>>]
这次矿难是一个悲剧,因为有24条人命被困在井下,生死未卜!但这也是中国无数次矿难中的一个。我们骂过矿主领导,我们抱怨过制度,我们也曾“杀一儆百”,但在一次次剧痛的刺激之后,变化的是矿主与领导们的姓名,不变的是矿工们的生存环境……
煤矿发生事故,却没有发现领导,这是既成事实的尴尬,而更尴尬的是,领导下井了,却能够“成功”升井,领导的“聪明”,却是工人的“死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煤矿领导对这句话深得精髓,“活学活用”变成了下井的只是些小领导,即便是下去了,也是做做秀,如同市长坐公交,坐一把也就上来了。 [详细>>]
7月17日到18日,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截至22日凌晨,造成了49名矿工遇难、6人被困。从5起矿难暴露的问题看,“硬规定”在这些煤矿只是“软执行”,煤矿在落实国家政策规定中仍存在诸多“死角”。“矿长”下井不仅没有工人待的时间长,也不会一直待在危险最大的工作面。 [详细>>]
煤矿领导带班并和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确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一个可行思路,发改委、安监总局制定的《意见》,的确也是一个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良策,关键在于如何落实到位?如何加强监管?如何严厉究责?如果这些都无从实现,即便不断三令五申,《意见》的命运也只能是形同废纸。[详细>>]
因为问责只是一种事后惩罚和补救的措施,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警戒作用,但并未能有效克制事故的发生。所以每次事故发生后,都有官员的问责,这种给人一种颇有"为问责而施行问责"的感觉,而未能持着"减少事故,降低灾难"的理念来施行问责,而这样的问责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详细>>]
问责方兴未艾,官员已复出如潮。部分官员不满一年悄然复出,公众仅从官员新上任的工作信息中,最后一个知情;也有涉及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官员再任要职。胶济铁路脱轨事故、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官员在被问责免职之后,时隔不久之后便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复出甚至是升迁,公众的痛感仍在,但官员却“无痛复出”。 [详细>>]
我们看待矿难问责,不能只停留在"哪些官员得到了处理"的表面层次,还应更深入地看待问责:不是纯粹为了惩罚官员,而是要促成事前预防的真正落到实处,保证安全生产。[详细>>]
在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其实已经不少,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员监察条例》,到一个又一个红头文件,规章制度可谓多如牛毛。国家开出的“药方”在矿主眼里,只不过是一张废纸。 [详细>>]
对重大事故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些领导干部已经不只负有行政责任,而更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在一些地方,在事故之后,往往只进行简单的行政问责,导致问责达不到警示的效果,不能真正触动有关官员。还有的事件背后隐藏着腐败,如渎职侵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等。形式上的问责,或许可以暂时平掉民愤,但却杜绝不掉事故的发生,应该做的是更严厉追究矿难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农民工居多数。他们在缺乏基本培训情况下,为了饭碗和养家而“勇于下井”。在王家岭透水事故中,就出现了大多数工人没有经过培训就开始上岗,受困人员90%都不会用自救器,一旦遇到事故发生,一些基本的求生技能都不具备。 [详细>>]
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矿难赔偿仅几千元。上世纪90年代——2000初:赔偿金3至5万、最高8万元。2005年以后才提高到:20万。中国工人的命就特别贱?在中国缺乏应有的个人权利,故生命得不到保护,尊严得不到维护。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