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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药销售实名制:毫无意义的瞎折腾

    近日,“福州实施避孕药销售实名制”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大众关注。这是继“菜刀实名制”之后,又一“雷人”的强制实名制度。实名制没有原罪,但类似于“避孕药销售实名制”这种可能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的规定,还是赶紧改了吧,免得贻笑大方,贻害公众。[详细]

第172期

  • 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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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城市政府开始管起了百姓的床笫私事

    前日开始,有关“福州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的消息开始在微博上流传,来源是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福州日报》发布的消息,称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药品零售企业,“禁止购进、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为规范避孕药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紧急避孕药时要检查登记购药者的身份证,建立真实完整的紧急避孕药品购销记录”。
     按照福州市药监局市场处对《东南快报》的说法,卖紧急避孕药,“药店必须登记顾客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同时也要记下药品销售品种和数量”。此外,在贯彻这一方案时,除福州外,福建省三明、厦门两个城市也作出相同规定,并且都已经开始实行。

管理部门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理由:贯彻国家六部门的“两非”整治规定
    “实施紧急避孕药销售实名制”一事经媒体披露后,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作出这一规定是为贯彻国家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所谓“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可见“两非”的剑指所向是胎儿性别问题,是为了促进性别平等。

    第二个理由:打击乱用堕胎药
    针对此事,厦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省里早就有,但是执行起来有困难。就是为了打击很多人乱用堕胎药”,福州市药监局市场处给出的理由也有担心有人滥用紧急避孕药药品。

吊诡的是福建的“两非”整治规定并未提出“实名”要求

    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发出的《福建省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知中称,工作重点是做好宣传倡导、查案办案、加强监管、完善机制等四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对于完善机制的说明是“严格孕情跟踪服务管理、终止妊娠审批管理、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管理、B超的准入和使用管理和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和使用管理。建立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机制、“两非”案件查办机制、区域协作办案机制和责任监管机制。”可以看出,《实施方案》未对购买紧急避孕药作出规定。
     此外,在全国其他地区贯彻这一“通知”时,包括河南、安徽的一些地市以及福建龙岩等地,只是对中止妊娠药物做出详细规定,而对紧急避孕药并没有相应规定。所以,购买避孕药须实名并不是“规定动作”,只不过是一些地方政府的“自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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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福州购买紧急避孕药需实名”的消息开始在微博上流传,来源是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12月26日在《福州日报》发布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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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网友普遍表示质疑,不明白紧急避孕和堕胎有什么关系。更多网友则担心实名制登记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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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孕药的作用与“两非”毫不相关

    紧急避孕药,虽然商品名称不同,但通用名称是相同的,即“左炔诺孕酮片”,这种药被归类于“口服避孕药”,而非“口服流产药”——两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前者为避孕,后者才是终止妊娠,而且购买后者需要有医生的处方。
     按照计生委等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规定,被整治的“两非”行为都是与“性别”有关的,一个是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一个是对性别进行人工选择。紧急避孕药需要在无防护性性生活或避孕失败72小时以内服用,其避孕机制是“显著抑制排卵和阻止孕卵着床,并使宫颈粘液稠度增加,精子穿透阻力增大,从而发挥速效避孕作用”。就是说,此时卵子尚未受精,或者已经受精但尚未着床,在这种情况下,胚胎都有可能不存在,怎么可能存在对性别进行鉴定或选择呢?而不存在对性别的鉴定和选择,又怎么可能属于“两非”整治的对象呢?既然不属于“两非”整治的对象,那么,对购买用于紧急避孕的非处方药物的顾客进行实名登记,就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而且实名也解决不了避孕药滥用的问题

    首先,必须承认避孕药存在滥用情况。作为非处方药,紧急避孕药在全国各大药店都有销售,要想购买非常方便。有数据表明,九成以上的紧急避孕失败的女性在购买药物时,没得到正确的使用指导。北京同仁堂药店提供的数据也显示,每年情人节后,紧急避孕药的销量都比平时增加50%。“来买药的多是年轻女性,其中很多一看就知道是学生。”国家人口计生委科研所对近600名“少女妈妈”的调查显示,她们怀孕的平均年龄为17岁,其中21%曾使用过紧急避孕药,但失败率为81%。可见,尤其在年龄较低的少女群体中,避孕药滥用问题严重。
     但实名制就有助于解决紧急避孕药滥用的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实行“实名制管理”,但无论是对于购买紧急避孕药的数量,还是药品使用者年龄都没有做出相关的限制,还是可以无限制的购买。

靠商家去查实购买者真实身份也不靠谱

    避孕药销售实名制其实很难操作,首先必须赋予药店当面查实公民身份证的权利,因为如果不查证件,又如何保证人家登记的一定是实名?但药店是否具备鉴别真实身份证的能力和条件?
    而且,药店都是要赚钱的,这就跟要求饭店制止食客吸烟一样,不好强求也不愿强求。而规定对于贩售者并有相关的约束。药监局虽然表示会加强在这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但同时也承认,“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更主要的还是靠药店工作人员的自律。”可见,这样的规定其实并没有多少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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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孕药仅限于紧急情况下偶然失误的补救措施,频繁使用对身体伤害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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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科研所在调查中发现,97%紧急避孕失败的女性在购买药物时,没得到正确的使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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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跟紧急避孕药一样,都存在被滥用的问题

    从博客实名制到火车票实名制,从手机实名制到网吧实名制,近年来,各种“实名制”可谓是层出不穷。各种“实名制”中,也出现过备受关注的,如广州公安局公布就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刀具安全管理的通告》,其中一项“菜刀实名制”的措施备受关注:亚运会期间,菜刀、大型水果刀将实施实名制购买、定点销售制度。和广州的“菜刀实名制”一样,福州"避孕药实名制"也备受争议,“避孕药”纳入实名范畴这种破天荒的"创举",也随即成为坊间的笑谈。

实名制没有原罪,但实名制泛化却没有必要

    实名制是指公民凭真实身份参与社会活动的制度,核心是公民应以法定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才能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否则便会受到限制。任何公共管理措施的选择,不应当是一个单纯的管理工具,更不是为了管理部门的一己方便,而是旨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保护性制度安排,最终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和公众私人权利。不难看出,实名制不仅要求管理部门在宏观层面上对整个公共秩序肩负起更全面的责任,而且要求其在微观层面对个人的信息安全和私人权利,提供更到位的保护义务。否则,就是南辕北辙。
    它既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无益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正因为如此,才让公众产生了“购买紧急避孕药实名没有相应的信息监管措施,可能会被泄露”的疑虑情绪。

“紧急避孕药实名制”的背后是管理机构简单粗暴的管理逻辑

    在盲目的崇拜背后,其实折射出管理部门处理问题的简单粗暴的逻辑。福州、三明购买紧急避孕药实行实名制,是试图以实名制这一处方治百病,效果实在让人有些疑虑。进一步说,这是对实名制的泛化和崇拜,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管理机关的懒惰头脑和粗暴态度。过于简单的思路,看似对社会和公众的真切负责,实则是相关部门的一种简单敷衍,使公众蒙受更多的不便和损失,说严重点,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犯。
    过分强调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过分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单边管制功能,往往是为了保证公权力的实现不惜采用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入侵公民私权领域。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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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实行之后,实名最多的恐怕是那些王八养殖专业户们,而不是什么“两非”人群。对于这种无益问题解决,又徒增社会成本的管理方法,不用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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