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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作为一种被普遍采用的选择政治代表或行政官的手段,由于其过程有一定的复杂性,有时候不一定能保证其法律效力,这就是“选举无效”。例如最近发生在俄罗斯的抗议,部分原因就是民众认为统一俄罗斯党在杜马选举中可能存在舞弊的嫌疑。事实上,这种状况并不少见,也是有相关法律界定的。[详细]
第171期
哥斯达黎加1948年大选时,执政的民族共和党与人民先锋党结成联盟,提名前总统卡尔德隆•瓜迪亚为总统候选人。另一派民族联盟党推举O.乌拉特•布兰科为总统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宣布乌拉特•布兰科获胜。皮卡多指责民族联盟党操纵的选举委员会在竞选中营私舞弊,民族共和党控制的议会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大庄园主费雷尔领导圣约瑟省南部的保守势力趁机发动内战。 非洲小国莱索托,1970 年举行独立后首次大选,巴苏陀兰大会党获胜。巴索托国民党政府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并实行紧急状态,取缔反对党。
如果考察更多实例,可以看到,虽然“选举无效”是一种在法律上有所预见和界定的现象,也肯定会有一定数量的存在,但是在各国的实际操作中,“选举无效”尤其是国家政府的选举无效争议,很少在经济发达、政局稳定的国家发生,相反却往往发生在那些新政权甫立未久,选举操作不很成熟,甚至军队势力笼罩选举的国家。一方面是因为这类国家选举实践较少,政治不够透明,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较多;另一方面也是可能是因为政治平衡尚未形成,仍然有一些大的政治势力权力或影响力过大。
无论是行政官或议会的选举,其目的都是充分表达民意,根据多数意见选择政治代理人。各国宪法或选举法通常会首先确立一些基本规则,确保选举能够达到其根本的目的。如选民投票率、参与选举的党派、候选人数量等等。如塞尔维亚和黑山在2003年就有连续三届总统选举因投票率不足规定比例而宣布无效。 2006年,泰国总理他信在广泛的抗议和质疑下,宣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然而民主党、泰国党和大众党等三个主要反对党宣布抵制大选。最后实际举行的议会选举只有看守政府总理他信领导的泰爱泰党和10多个小政党注册登记参加,最终泰爱泰党获得57%的选票。一个月后,泰国宪法法院裁定4月2日的选举违反宪法,选举结果无效,应重新举行选举,理由是“没有反对意见存在的议会是不民主的”。
既然选举是以选票定胜负,那么选票的统计就是一个大问题。一般来说,政府都会有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和统计选票。但是如果选票的统计有误甚至是有人为的改动,那么选举结果就自然失去了合法性。当民众对这些政府机构信任不足,而选举结果又与自己的期望不一致。那么自然而然就会对选票的统计产生怀疑,进一步怀疑是否有舞弊行为的存在。 2010年12月,在科特迪瓦总统选举中,科特迪瓦独立选举委员会主席巴卡约科宣布科前总理、共和人士联盟党主席瓦塔拉在总统选举第二轮投票中以54.1%的得票率获胜。随后,宪法委员会主席恩德尔宣布上述结果无效。恩德尔说:“独立选举委员会宣布结果已经超出时限(2日零时前)。该委员会自那时起已无权决定结果。”他说,宪法委员会要求独立选举委员会将各投票点的选票送至宪法委员会,并由宪法委员会计票、审核并发布结果。
候选人自身是否舞弊肯定是需要考虑的。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并不禁止政治献金,允许候选人接受一定的竞选资金——当然前提是必须透明。至于贿选、操纵结果之类的明显舞弊显然是不允许的。 台湾地区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将情况分为“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前者指“选举机关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而当选者自身的不正当行为就是构成“当选无效”。2004年“大选”时,国民党曾同时就这两个名义起诉陈水扁,但未成功。
那么选举是否有效是谁说了算呢?大多数国家将这项权力授予法院。例如日本的《公职选举法》规定,对议员选举不服者,可以向当地选举管理委员会提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可向法院上诉,涉嫌犯罪的,可由检察官起诉。加拿大选举法也规定,可由参选人、选举事务委员或选民向法院上诉,要求判决选举无效。2007年,台湾民进党候选人起诉高雄市市长选举无效,最终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决国民党候选人陈菊当选有效。
在美国大选中,最高法院握有对选举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虽然这一权力从未被动用,但最高法院确实经常对大选争议作出裁决。在2000年的大选中,佛罗里达州被指控在投票过程和选票处理上有所瑕疵。根据地方法律规定,最后全州的选票都由机器进行重新计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宣布所有出现大量废票的城市和乡镇都必须进行人工重新计票。然而第二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停止了全州性的人工计票。机器计票的结果显示乔治•沃克•布什赢得了选举,这使得乔治•沃克•布什赢得了50个州里的30个,依靠微弱的选举人票优势胜出。
此外,在很多国家,一般有且仅有法院对选举结果有最终裁决权。不仅政府和议会不仅不能裁决自身的选举结果,互相也不能裁决。2004年乌克兰大选后,乌克兰最高苏维埃(议会)在特别会议上通过决议,宣布该国总统大选第二轮投票的结果无效,然而真正发挥法律效力的是几天后乌克兰最高法院的裁决。事实上,在一般法院的司法权力得到保障的国家,很少有议会或政府单方面宣布选举无效。
《正义论》的一个著名结论是,只有程序正义才能根本保障实体正义。虽然较多的“选举无效”争议未必是好事,但是对选举过程本身的细致追究,无疑只会对选举本身的公正性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