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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金”为何难服众

    一张金额高达2151万的天价罚单,让李清一家高呼“十辈子也赔不起”。李清并非什么巨商富户,他只是一名贩卖假名牌羊毛衫的小商贩。据他自己说,在被捕之时,假羊毛衫不过让他获利1万元。法院做出罚金判决的依据则是服装吊牌上的价格。李清认为自己很委屈,而这两千万的罚单在很多人看来更是荒谬无比。[详细]

第170期

  • 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制作:李汉森 责编: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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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两千余万元的罚单李清选择向内蒙古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据最新报道,鄂尔多斯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已被撤销。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假羊毛衫卖了多少钱缺乏证据支持

    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就是天价罚金的来源——李清到底卖了多少钱的假羊毛衫。据《广州日报》报道,一审时,李清的代理律师南新丹提供了光盘和淘宝网上买卖的记录,证明毛衣的实际销售价格大约每件是130元。但公诉人认为这只能证明网店的销售价格,不能证明这是实际销售价格。而李清又告诉南新丹,公安曾扣押了其两台详细记录了实际售价的电脑主机和账本,但南新丹发现账本和电脑没有移交给法院。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认为这是本案最大的疏漏:“对实际销售的446件羊毛衫价格,应当逐一查清其平均价格才能用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时间对不上,侦查机关涉嫌造假

      同样涉嫌证据不成立的还有侦查机关进行搜查、审讯的时间。据新华报业网报道,相关案卷显示,公安机关从2010年12月15日17点20分开始搜查假冒羊毛衫,2010年12月16日7点30分结束。但讯问笔录又是在鄂尔多斯市东胜看守所,讯问的时间是2010年12月16日10点20分开始,11点16分结束。也就是说管理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讯问笔录侦查机关涉嫌造假。
     从地图和旅行时间可以看出,从湖南长沙到呼和浩特市乘飞机需要2小时,呼和浩特市到鄂尔多斯市汽车最快也要3个小时,而且郴州市距离长沙市有300公里之遥。据此,即便是办案人员毫无缝隙地搭乘交通工具从郴州前往鄂尔多斯,在案卷提供的时间里,是绝对办不到的。

此类案件也不适用异地立案

     涉及“跨省追捕”也是本案的一大看点,据报道,李清的妻子说,当时是一名郴州当地警察同两名鄂尔多斯警察一道,对其假羊毛衫进行的查处,并将夫妇二人带往鄂尔多斯羁押。李清的代理律师王福奎称,鄂尔多斯公安局涉嫌程序违法。
     我国《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王福奎认为,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李清的犯罪地在郴州市北湖区,鄂尔多斯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犯罪行为发生地,也不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鄂尔多斯公安局没有立案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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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被捕的郴州富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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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监禁、罚款的决定并不意外

      《刑法》第213条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李清案的假冒标志近3万套,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羊毛衫26187件,涉案金额达6万元,获利达1万元。以此为据,法院按《刑法》的“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以上限为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处以5年监禁并处罚金,这应该说于法有据。

李清犯罪的事实认定却不是很清楚

      李清一审被判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这是“案件定性错误”,李清应当被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规定,简而言之,“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对于李清来说,在他将假商标缝制在“白坯衫”上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就发生了,而销售假货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和销售、使用伪造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分别独立的行为,各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李清的目的只是销售,与商标的制作、购买、销售和缝制并无关系。

但千万罚单的“定价”显得颇为荒谬

      回到案件最为吸引人的地方——2100余万元罚金。据报道,李清所购入的吊牌,假冒“鄂尔多斯”价格有1680元和2180元两档,分别是17403件和4351件,而标价968元的假冒“恒源祥”则有4433件,吊牌价总额达到4301.3364万元。这正是“天价罚金”的基础,鄂尔多斯中院以这一金额的一半判做了李清的罚金。
     面对千万级的罚金,李清则认为,罚金的认定应该以实际销售、获利金额为基础,而不是人们印象中“价格可以随便标”的吊牌价。而依据相关法律,当部分假货售出时,未售出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可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很显然,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选择了罚金较高的前者作为判罚依据,这也直接令李清的妻子感叹“十辈子也还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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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背离了罚款附加刑的初衷

      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监禁等主刑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主要方式。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和静钧评论称,罚金是行政手段征收的民事处罚,本质属于“债”的关系,具体数额取决于被告所处的社会经济水平与被告本人“履约”能力。此前,湖北妇女陈少红的餐馆被认定违规装修,且逾期未缴纳罚款,被法院裁定执行总计14万元罚款。由于无力支付,陈少红选择了服药自杀,当地政府最终认定罚款额不应超过2000元。
     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种以犯罪情节为唯一依据来确定罚金的数额,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病,因受刑人的贫富不均而可能造成的罚金刑执行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此案中,对于并不富裕的李清家来说,监禁五年与罚款2000万相比孰轻孰重并不难判断。法院作出判决的目的,未免显得本末倒置。

本案中罪重推定似乎过于轻率

  恰如前文所说,法院在做出一审判决之时,在较轻和较重两种量刑标准之中,选择了较重的量刑。法院仅从吊牌价简单乘以查获的衬衫数量,得出一个从常理与常情上均不可能的天价经营额,然后简单地取其一半金额作为罚款的最终数额,这显然是草率的。而更加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法院对于关键证物——储存有销售金额的电脑,并未进行取证,仅凭单方面的指控便定下了犯罪金额的判断。
     有人评论到,这种推断明显是一种罪重推定,实际是一种变相的有罪推定,这既与当今重视保护个人权利的时代精神不相符,也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相背离。

贩被罚千万,伤害的还有法律公信力

      商在年初,一场“天价过路费案”引人关注,河南一农民时建锋使用两套假军车牌照,在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再审,赔偿金额被认定为49万余元,如此巨大的反差才是人们关注此案的真正原因。《法制日报》评论称,“也正是“天价过路费”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有网友称,“若是按照标牌价格定赔偿,那达芬奇应该被罚多少钱呢?还是133万?”《广州日报》评论称,现在社会上有人抱怨开发商违规或油企污染环境罚了数万元就算数,而对农民违规却开出“天价”罚单,从这样的抱怨可以看出,“天价罚单”伤害了法律的公信。

结语

天价罚单固然很荒谬,而“天价过路费”一案也似乎展示了这张罚单未来的命运。恰如很多当地商贩在采访时说的那样,市场对于假家具假奶粉假食品的生产者的查处,怎么总是隔靴搔痒呢?

网友意见

2151万元的“维权”罚款多不多?

  • 不多:坚决支持整顿市场秩序
  • 多但合理:法官裁量有理有据
  • 多且不合理:没考虑被告承受能力

明知是侵权的假货你会购买么?

  • 不会,坚决支持打击假货
  • 有时会,主要看价格
  • 无所谓,只要使用影响不大

上游商家是否应该一并受罚?

  • 应该
  • 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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