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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3日上午,包括冲绳县石垣市2名议员在内的4名日本议员登上中国领土钓鱼岛,有消息称,4人在返回冲绳后受到日本海报部门的调查,他们宣称“新年应对领土问题有重新认识,希望日本政府引起重视”。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无论如何,日本都无权乱来。[详细]
第175期
一般认为,现存最早明确记载钓鱼岛名称的是明代永乐元年,即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书中证明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最迟是在1372年至1403年之间即被中国赴琉球的册封使船最先发现,并作为海上航行的标志予以利用。《顺风相送》、《更路簿》等中国古籍完整记载了中国渔民在此海域的航线。
限于当时的海况等自然条件和航海技术,只有中国人可以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洋开发利用等活动。而日本观点是,甲午战争开始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三个月前,日本政府将钓鱼岛定义为无主地,认为中国只凭先发现或因地理原因不可作为拥有主权的充分证据,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平稳地行使管理、利用钓鱼岛的权利。
与钓鱼列岛临近的琉球群岛,即历史上的古琉球国,与中国有密切往来。琉球原是明、清两朝的藩属国,明、清两朝均派遣使臣对琉球诸王进行册封。
钓鱼岛位于前往琉球必经的航路上,册封使臣前往册封琉球诸王,均以这些岛屿为航海标志,所记《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航海经历,反复确认了中琉边界,并且史实明确说明钓鱼岛不属于琉球国范围。中国的史籍和官方文件均证明,中国人最早发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发现即先占,先占即意味着取得领土主权。因此,中国通过先占取得了钓鱼岛的主权。
近代以来的战争使中国一度丧失了部分领土主权,但战后一些列合法的国际公约都直接或间接承认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战之后,《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必须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根据这些国际法文件,日本此前窃取的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都应归还中国,钓鱼岛等岛屿连同台湾一起在法理上已归还中国。
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及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而钓鱼岛不在此范围内。
而对于日美单方面签署的利于日本的《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早在1951的声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所以据此产生的“托管”和“归还”,将钓鱼岛裹挟其中,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
“时效取得”是国际上解决领土争端的一个依据,指国家事实上在足够长的时间里以连续、没有间断的平稳方式对所涉区域行使国家主权,并且得到所有其他受到影响的国家的默认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法就该国对所涉领土行使主权的法律承认。
美国与墨西哥争议的查米扎勒地区,美国以时效为根据,以墨西哥从来没有对其占有该领土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它对旧河床和现在河床之间查米扎勒地区享有所有权。虽然仲裁庭并未完全采纳,但肯定了美国在“时效取得”上连续性的主张。
在荷兰与美国对帕尔玛斯岛的纷争中,法官以荷兰对该岛连续、平稳地行使主权以及得到了其他国家的默认为根据,做出了对荷兰有利的裁决。
国际法上的“时效”原则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但是,由于取得时效的期限等未能确定的问题,时效的适用历来争议很大,现在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即使现实领土纠纷中有国家援引“时效取得”,但这一方式是极具争议的。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对于“足够长的时间”,国际法也没有50年或100年的定论。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是无主地先占和所谓“时效取得”。如前所述,历史渊源方面日本根本站不住脚。近年来,日本屡屡侵犯钓鱼岛,就是力图通过“时效取得”这一手段某取钓鱼岛。
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日本政府将灯塔“收归国有”和从所谓钓鱼岛土地民间拥有者手中有偿“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联合国提交标注有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海图等官方行为和官方支持的民间活动在长期看来,都很有可能是为“时效取得”这一目的。
但是,即使按照所谓“时效取得”,也有两个条件:第一,侵占国能够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第二,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
不难看出,首先无论是中国大陆、台湾还是香港,各地中国人都从未放弃对日本侵犯钓鱼岛的抗议等活动,其次日本虽然占领意图明显,也未真正占领到钓鱼岛,所以即使不断登岛,日本也不能如愿以偿。
钓鱼岛等一些领土是中国的主权本来没有任何疑问,但在资源、战略等利益面前,邻国觊觎我国领土带来的争端时有发生。“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一直是我国对待领土问题的指导方针。在把握领土主权与国际关系的情况下,通过谈判,理性解决领土争端一直是解决中国领土问题的原则,以这些方针政策为基础的立法的军队建设有助于争端解决。
2004年,中俄签署《中俄关于两国国界东段的补充协议》,俄罗斯将黑瞎子岛的一半约174平方公里还归中国;2008年,中国和越南妥善完成了两国边界领土划分工作,在谈判中理性解决了领土争议。我们都不希望通过战争来解决问题,现实情况下,解决领土问题需要通过理性的谈判手段解决。
宏观的解决争议的方针并不能阻止擦边球突击宣誓主权等行为,诸如此次日本议员登岛事件时有发生,这必须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目前看来,日本虽然通过“时效取得”基本无可能夺取钓鱼岛,但其中是有一定风险的。4名议员在返回冲绳后受到日本海保部门的调查,他们宣称“新年应对领土问题有重新认识,希望日本政府引起重视”。2005年,日本政府单方面宣布接管由日本政治团体于1978年在钓鱼岛上设立的灯台,事后日本单方面将该灯台记载在由日本政府制作的日本海图上、出版发行。
虽然这不是真正的“时效取得”,但日本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多年来,虽然中国的渔船以及大陆及港台保钓人士保钓行动不断,但经常受到日本的驱逐,2010年9月钓鱼岛撞船事件之后,台湾保钓协会就在事后组织保钓船出海保钓,并得到台湾官方以护渔的名义派出的海巡署12艘舰船护航。在这一海域的民间保钓渔船经常受到日本军舰的阻碍,越来越难靠近钓鱼岛。在此问题上我们应采取主动,给民间保钓人士的理性活动以空间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