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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更大力度推进“还路于民”
交通运输部、发改委等五部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从6月20日起,到明年5月21日,集中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行为。应该说,五部委的联合行动是深得民心之举。但从着眼于中国未来的发展和消除民怨出发,必须彻底地“还路于民”,这就需要政府下更大决心,对公路的不合理体制尤其是融资体制进行改革,以杜绝地方和部门借“路”生财的冲动。
之所以强调要有更大决心,原因在于公路收费问题已成沉疴,从1981年霍英东等人投资东莞中堂大桥建起全国首个路桥收费站至今,中国的收费公路制度恰好诞生30年了。从当初的无路可走到如今的有路走不起,公路成了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工具,以及贪腐高发领域,地方政府、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等,在此已结成一个深厚的利益链。没有类似破釜沉舟之决心,是很难打破这个利益链条的。交通部2009年借着燃油税改革之机,曾宣布逐步取消全部二级公路收费。但时至今日,一些被取消的收费公路又死灰复燃,换个“马甲”重新收费,即是明证。
国家当初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时,肯定没有预料到后来的各种收费乱象。因为2004年11月开始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还规定,对“政府还贷公路” ,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在收费期限届满前还清贷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对“经营性公路”,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地区可放宽至30年。但目前的很多收费公路,普遍超过国家规定的还款年限,有的最长收费年限甚至高达756年。这里的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将很多早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公路收费通过转让经营权、将其他项目债务并入收费公路等方式,进行二次收费,或违规延长收费期限。如北京市9条收费公路皆为经营性公路,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通过政府“转让公路收费权”,实现了由“政府还贷路”到“经营性公路”的转变,从而得以继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