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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提请审议 强迫购物旅行社或吊销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8日 03: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央视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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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旅游法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设十章98条,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以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旅游法草案对旅游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比如,针对“零负团费”,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服务合同是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有效凭证。旅游法草案从旅游合同订立、旅行社告知义务、合同变更限制、旅行社违约后果处理等方面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规定。对于旅游消费中可能遇到的甩团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或者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拒绝履行合同,将对旅行社进行巨额罚款并停业整顿,对导游处以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旅游法草案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对于这几年频繁出现的景区门票涨价问题,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表示:“旅游法一旦正式颁布,原来国务院颁布的与旅游相关的条例还要修改,各省区市已有的立法也要做相应修改。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旅游执法力度,对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查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

  ■新闻背景

  旅游法雏形20多年前已形成

  我国旅游法的雏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了旅游法起草组。

  经过数载,得益于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

  据新华社

  草案亮点

  强迫购物 旅行社或吊销许可证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要小费 旅行社也会被追责

  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核心景点不开放应减门票钱

  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旅行社违约须支付旅游者赔偿金

  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包价合同外禁另设收费项目

  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旅游网站须明示价格执照等

  旅游网站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兴旅游经营方式,旅游者不仅通过这些网站获取旅游信息,还会直接购买旅游服务、报名参加旅游团。

  旅游法草案规定,通过网络从事旅游经营的,经营者或者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旅游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项。

  家庭旅馆另定管理办法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需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对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景区不得超量接待游客

  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文字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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