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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过渡期不让学生无车可乘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4日 03: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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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周逸梅)昨天,教育部、公安部等20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强调在校车过渡期内,既要保证学生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

  既保安全又保运力

  去年校车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关注,我国以最快速度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给出了一段过渡期,但是在现实中出现了因为没有达标车辆以及害怕出现校车事故,从而造成农村学生无车可乘的局面。

  为此,通知指出,要保证过渡期内接送学生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提倡购买校车服务

  通知还对县级政府如何制定校车方案作出指导。

  通知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并依据本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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