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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招聘遍地“开花”
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的一举一动息息相关,如何按照法律规避劳动风险?在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又该如何依法维权?当下,因为劳动者普遍对法律认识不足,致使劳动争端屡屡得到妥善解决。为此,记者请来合肥劳动争议网首席律师苏看,为劳动者每周送上一趟“普法课堂”。
普法案例
张某于2010年2月1日进入本市庐阳区某食品做一名全职驾驶员,负责公司货物配送。口头约定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一个月。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3月22日,公司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将张某辞退。
被辞退后张某多次要求与公司协商,公司均置之不理,随后张某又向庐阳区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此事,劳动监察部门告知张某,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是企业规范用工问题,对于企业与劳动者的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张某随后向庐阳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补办在职期间社会保险,支付拖欠的1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赔偿以及双倍工资等几项请求。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补办保险,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赔偿请求,但对于双倍工资没有支持,裁决驳回,张某很奇怪,不是说不签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吗?
律师点评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张某对劳动法律知识还是有所了解的,但对双倍工资理解有所片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双倍工资最长支付11个月。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张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为什么没有获得支持呢?是时效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双倍工资,但是双倍工资是有时效的,而且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工资产生的次月开始算起,而非离职之日起算,这一点与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是不同的。本案中张某是2010年2月1日入职的,双倍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即2010年3月1日,最长计算11个月即计算至2011年2月1日。张某是2012年3月22日申请仲裁,无论是第一个月还是最后一个月均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张某的11个月双倍工资请求没有获得支持。(苏看律师,合肥市法律援助公益律师,合肥劳动争议网首席律师。)
实习生汪春萍本报记者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