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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称其通过中介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用途为“非居住”,不仅煤水电费价格高,而且户籍无法迁入。市民为此将卖方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索要已交纳费用。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解除三方签订的合同,卖方退还原告定金2万元,中介公司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1万元。
市民武某称,她于2011年10月与某房屋中介公司及业主庄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南开区的一套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房屋,并于当日交付5万元定金和1.58万元中介费。同年11月,武某经查询得知,该房屋标注的设计用途为“非居住”,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不仅土地使用年限仅为38年,而且存在煤水电费价格高,户籍无法迁入等问题。武某认为,由于庄某和中介公司共同隐瞒了该房屋的实际使用用途,致使其购买居住用房的目的落空。武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庄某返还定金5万元,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1.58万元。
诉讼中,庄某辩称,其并没有隐瞒房屋性质,原告是因无法筹集到房款才要求解除合同的,属于单方面违约。被告中介公司则表示,其工作人员已在看房过程中向原告介绍了房屋性质属于商住两用,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居间协议中也明确了房屋属于商住,中介公司不存在隐瞒房屋使用用途的问题,合同未能履行是因原告违约造成的,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在与二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之前,曾对准备购买的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也查看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而所有权证上明确载明该房屋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设计用途为非居住,并且二被告也告知了原告该房屋属于商住性质,同时原告与被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居间协议也载明该房屋属于商住。以上足以表明原告对该房屋的设计用途为“非居住”是清楚的。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应当能够区分“居住”和“非居住”或“住宅”和“商住”之间的不同,辨别两者的差异,故应认定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作出不再购买诉争房屋的意思表示,二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应予解除为宜。
被告庄某在向被告中介公司提供房屋出售信息时,已告知中介公司房屋属于商住性质,中介公司也查看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存在隐瞒房屋设计用途、土地用途等情形。因此,庄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其收取的定金符合合同约定。但考虑庄某同意退还2万元定金,法院照准。本案中,被告中介公司虽向原告介绍了庄某所有的房屋性质属于商住等有关情况,但对于住宅和商住或居住和非居住的区别,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且也没有向原告介绍商住性质的房屋存在户籍迁移以及煤水电费等费用高于纯住宅的情形。因此,被告中介公司在为原告提供房屋买卖媒介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其居间的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其收取原告的居间服务费应予以减收,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1万元。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