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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车女童被劫案宣判,犯罪嫌疑人任某以犯绑架罪,被判入狱6年。
7月30日上午,路虎车女童被劫案在温州鹿城法院宣判,犯罪嫌疑人任某以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6000元。
几个月前,河北籍人士任某在市区汤家桥北路一路虎车内劫持一名4岁女童。此案于7月16日下午在鹿城法院开庭审理。当时公诉机关指控,建议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抢劫罪追究任某刑事责任,法庭未当庭宣判。
半个月后,法庭经合议,作出判决入狱6年。听到这样的处罚,一直低着头的任某猛地抬起头,露出一丝惊讶,显然有点出乎意料。
据了解, 2012年4月11日晚,任某携水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市区江滨街道汤家桥北路银都大酒店附近伺机作案。当晚20时10分许,任某将作案目标锁定在周女士及其4岁女儿身上,尾随两人到一辆路虎越野车旁。
在周女士将女儿抱进车后座准备进驾驶室时,任某趁机打开后车门,坐上该车后座持刀劫持4岁女童。周女士发现后,站在车旁呼救,任某便以“捅掉”女童为要挟让周女士上车驾车离开现场。
随后,路虎车被闻讯赶来群众及车辆围堵无法驶离。经群众劝说,任某主动带女童下车,周女士趁机将女童救回。任某下车后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任某绑架他人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任某虽然有持刀当场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但其没有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及意思表示,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应同时具备“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这2个“当场”的特征。
在车中持刀挟持人质被群众围堵后,任某又以人质的人身安危为要挟,威胁人质之外的第三人驾车驶离现场,符合绑架罪的主客观要件。
考虑到任某虽然绑架儿童为人质,但其劫持人质时间短,未对人质造成伤害,且在围堵群众的劝说下能主动带人质下车等情节。鉴于任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并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