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济南: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按“星级”分等级定价收费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7日 16: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新华网济南7月27日专电(记者 王志钱荣)自8月1日起,《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规定,济南市普通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将按物业服务质量的“星级”分等级定价收费。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7日联合公布这一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合同约定。

  济南市物价局局长孔杰介绍,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越高。

  其中,公共性物业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格为:一星级0.5元/平方米 月;二星级0.75元/平方米 月;三星级1元/平方米 月;四星级1.3元/平方米 月;五星级1.6元/平方米 月。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不分等级,包括电梯维护运行以及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两部分。电梯维护运行费为0.35元/平方米 月,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费为0.2元/平方米 月。

  济南市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所能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济南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热词:

  • 物业服务费
  • 物业服务合同
  • 普通住宅
  • 物业收费
  • 住宅物业
  • 定价收费
  • 服务标准
  • 分等级
  • 诚信档案
  • 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