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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近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
2011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女),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某小区,持刀逼住被害人王某,抢走人民币200元,并将王某的右手中指、无名指用刀划伤同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某饭店胡同口内,持刀逼住抢劫被害人赵某,抢走黑色拎包一个,内有诺基亚N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0元。被告人张某抢劫后在逃跑途中被抓获,所抢物品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龙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以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持刀抢劫时,将被害人手指划伤,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