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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哲绘图
天津北方网讯:李女士为爱车投保车辆损失险。一天早上,她发现车子无法启动,经4S店救援人员检查,发现是动物啃咬线路所致。为此,李女士花费9000元修车。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却被保险公司以该种情况免赔为由拒绝赔偿。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法院终审认定,保险公司在李女士投保时未按法规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9000元。
今年1月某天,家住河东区大直沽的李女士早晨上班时发现自己的轿车打不着火,经4S店救援人员检查,发现车内线路被小动物咬坏,花了9000元才修好。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该种情况不予赔付为由拒绝赔偿。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9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李女士于2011年3月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法院认为,本案中动物啃咬是否构成车辆损失险种的保险责任,是认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原、被告当时签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责部分,均未将动物啃咬这项列举,故对保险条款理赔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理解是动物啃咬未在保险责任部分出现过,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理赔;另一种理解是动物啃咬未在责任免除部分出现过,则不属于免责范围,应当理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进一步分析,即便动物啃咬在责任免除部分列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以黑体字提示了免责条款,但仅能证明被告尽到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并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上述两点分析,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对动物啃咬的保险车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女士保险金9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认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因不能发动而送修,李女士经4S店修理,向保险公司报案称系动物啃咬产生故障,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并未到场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勘验。保险公司提出不能确认车辆损坏原因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认为动物啃咬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其在李女士投保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