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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 通讯员韩雯、杨玲)应朋友要求开摩托车搭乘他们去县城购物,岂料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搭乘摩托车的两位朋友不同程度伤残。因赔偿问题谈不拢,昔日朋友对簿公堂。近日,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向两搭乘人(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8时30分,徐某、李某联系张某一同去县城买东西,张某于是开摩托车搭载二人往太平方向行驶。
当晚9时许,何某驾驶货车沿清四公路从清城往太平方向行驶,行至清新县太平镇大南砖厂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四级伤残、李某十级伤残。
经清新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何某与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两名搭乘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两原告分担15%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张某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其是应两原告要求才答应用摩托车载两原告出去,但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同意搭乘别人,就应当对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同时法院也认为,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货车司机承担5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35%的责任,两原告酌情分担15%的责任。在扣除交强险和货车司机赔付的金额以及原告酌情承担的责任后,被告张某仍需支付两名原告共计15万元赔偿。
法官说法:善意搭载出了事故也得承担赔偿责任,但依公序良俗原则可适当减轻善意搭人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