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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市制订《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昨天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