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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开展高温劳动保护检查 中暑可申请工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14: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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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苏州全市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活动于日前展开。记者12日从苏州市人社局获悉,今年在发布高温劳动保护检查通知的同时,该局发布了《高温劳动保护知识问答》,对夏季用工中劳动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此次专项检查对象主要为工程建筑、冶金冶炼、医药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中,存在有毒有害、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以及大量使用暑期工的酒店、餐饮、卖场等服务性行业的用人单位。检查内容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情况;暑期工招用途径和工作期限、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情况。

  7月15日前为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至8月28日为执法检查阶段,届时苏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组成执法检查组,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将依法立案查处。

  今年在发布上述高温劳动保护检查通知的同时,苏州市人社局发布了《高温劳动保护知识问答》。根据该《问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除应当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外,还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另外,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下作业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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