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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赖见兴 记者刘帅报道:为他人借款作担保,到期后借款人分文未还,债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还款。7月5日,石城县法院对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给原告范某借款5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2010年7月25日,陈某的朋友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范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按月利率1.5%计息,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陈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李某因生意亏本,举家外逃。范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归还5万元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及陈某的担保合同,均系自愿签订。范某已履行了出借义务,李某应按约归还借款,其不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陈某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