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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伍斌)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修改了此前一稿中引起争议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等81条,只有7个条款未有修改。
在修订草案的第二稿中,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限缩为“教材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46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47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并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利”。同时,草案二稿进一步限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限定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以及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新的草案稿还保留了“权利人可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至此,引发音乐界此前强烈不满的多个条款,基本都已得到修订。在网络著作权方面,此前著作权人普遍反对的“避风港”原则,未有实质性修改。但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他人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本次草案二稿的征求意见截止到2012年7月31日,公众可向国家版权局法规司提出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