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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修改草案目前正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其中有关音乐作品著作权和网络著作权的条款引起广泛争议。在昨天举行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条款作了说明,表示对著作权的保护会进一步加强。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不少音乐人质疑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王志成强调音乐著作权的使用要参照草案第48条的详细规定。著作权使用人在使用前要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王志成还表示,对著作权的修改还要符合国际惯例。
关于网络著作权,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王志成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