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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书面提出工资协商企业20日内应书面答复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8日 03: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沙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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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经于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此条例规定职工方和企业方可就工资开展协商。昨日,市司法局和市工商联举办《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研讨会,就长沙市律师如何利用代理劳资纠纷案件的机会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部署。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与工资相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根据《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职工方、企业方可就工资分配制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开展协商。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

  从即日起,长沙律师将组建“和谐劳资关系宣讲团”,深入企业,讲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组建“服务工会律师志愿团”,以基层工会服务站为依托,以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调解劳动争议为重点,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援助工作,优先接待和办理发生的职工群体性案件,对行动不便的职工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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