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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齐齐哈尔7月6日讯 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误工费案件,不过这名原告李某倒是有些特殊,因为他是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
在今年3月初,李某行至克山县直加油站路口时被轻型货车撞伤,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胸部闭合性外伤、多处肋骨骨折,住院66天。原告出院后就赔偿事宜基本达成一致,但就误工费一项一直僵持不下,原告便一纸诉状起诉到克山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们也遇到了从未遇见过的案子,因为原告为退休老人,但考虑的要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特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研究,经法官们研究得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认定65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前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与年龄不是完全的一对一的关系,还和工作内容、个人身体状况相关,不能机械地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就是丧失劳动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上述规定的措辞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收入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工资”,也可以是“劳务报酬”等形式。所以只要交通事故实际上给其造成误工收入损失,就要赔偿。故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法不悖,结合原告为城镇居民并年事已高、劳动能力相应下降的客观事实,酌情确定误工费4, 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