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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肇事惹纠纷 出借车主应核对相关情况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13: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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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昆明6月27日电(何有财)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双方驾驶借用车辆引起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车主向朋友出借车辆后撞到摩托车,因当时其也在车上而被伤者索赔。法院认定车主在出借车辆的行为中没有过错,不用担责。法院提醒: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否则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就要承担一定责任。

  2010年12月21日,被告唐某驾驶一辆向胡某借用的无牌号轻型货车到莲塘村办事,顺便搭乘了也要外出办事的车主胡某,途中与原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由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医疗费共计2.4万余元,其中胡某垫付了2.2万余元。王某的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估为5000元。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王某将轻型货车车主胡某及驾驶人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合计68694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车辆所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原告王某和被告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主次之划分,被告方应赔偿原告王某合理费用的70%。本案中,被告唐某驾驶向胡某借用的车辆肇事,唐某具有小车驾驶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胡某出借车辆存在过错,或出借的车辆具有瑕疵,虽然事故发生时,胡某暂时搭乘在肇事车辆上,但其对其已出借并由他人驾驶的车辆,在出借期间已失去对车辆行驶的支配力,故不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由被告唐某赔偿原告王某医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9万余元(已扣减胡某代唐某支付的2.2万元);胡某对原告王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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