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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罐儿”被烧伤 女子脱了两层皮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13: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新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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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女青年因为背部疼痛,来到一家保健中心进行“走罐儿”治疗。不想服务员违规用酒精为其擦拭,并造成其背部着火。在治疗期间,她先后脱了两层皮。日前,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保健中心经营者赔偿女青年各项损失5500余元,但驳回了女青年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女子“走罐儿” 竟然被烧伤

  26岁的女青年杜兰是河北省沧州人。事发前,她来到天津做医疗器械生意。事发当天,杜兰受了风,感觉肩膀和背部十分不舒服。于是在下午5时左右,她来到河东区一家保健中心,进行理疗治疗,也就是俗成的“走罐儿”。在治疗过程中,服务员违规用酒精给杜兰擦背,然后点燃火捻儿,为她“走罐儿”。但这时意外发生了,火突然从杜兰的背部燃起。服务员见此情景,急忙为其灭火,而杜兰已是惊慌失措。当天,被送到医院后,杜兰的伤情被诊断为:热烧伤7%,创伤表皮部分缺失,基底红白相间,可见水肿。保健中心为杜兰交纳了部分医疗费,杜兰自行支付医疗费1000余元。事发后不久,该保健中心因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医疗执业机构许可证,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杜兰的委托代理人对记者说,此事给杜兰的生意和身体都造成一定影响。她的背部先后脱了两层皮,经营医疗器械的小店也倒闭了。后来,她不得不回到了家乡。

  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杜兰将保健中心的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而直接造成她受伤的服务员已经找不到了。她表示,自己受伤后,被告态度恶劣,对原告身心造成又一次伤害,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合计1万余元。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辩称,保健中心不是他经营的,他是给朋友帮忙。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原告到保健中心做“走罐儿”治疗,因服务员操作不当造成原告被烧伤,该中心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健中心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原告提供的工商部门查处材料可以证实经营业主为被告。被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负责人为他人。所以,对于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500余元。

  律师说法 服务员不在 老板需担责

  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件,侵犯的是原告的健康权。本案中的理疗场所系无照经营,且在事发后无法找到直接造成原告损害的人。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理疗场所的出资人应确定为本案直接民事责任赔偿人。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因伤者受伤部位为背部。法院综合考虑在治愈后,对日常生活影响较小,因此未予支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前应选择有资质的正规营业场所以及有执业资格的技师,并保留消费凭证,一旦发生问题才能及时维护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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