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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小区物业咋不是“一费制”?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15: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合肥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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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不是早就要求物业收费实行‘一费制’吗?”近日,蜀山区茗香苑小区的业主夏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他所在的小区不久前刚刚交房,物业在向业主预收物业费时,还额外预收了电梯使用费和公共照明费等公共能耗费。

  业主:缘何不执行新规?

  据介绍,2010年,夏先生在位于合作化路与休宁路交口附近的茗香苑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不久前,夏先生的房屋正式交付。在验房结束后,夏先生便来到小区物业处按要求预交物业费。令夏先生不解的是,按照物业要求,夏先生除了要一次性预交半年的物业费(每平米1.2元),还要额外预交100元的公共能耗费。“他们也没说公共能耗费到底是按什么标准收取,这100元到底是多少时间的费用,也没有解释清楚。”

  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8月开始实施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实施物业收费“一费制”,即,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那么,新交付茗香苑小区为何却不执行这一规定呢?

  物业:签合同早于新规

  记者随即带着这个疑问来到了小区物业办公室。

  “我们物业是2010年9月与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当时,《办法》还没有出台,所以,我们仍然可以沿用老办法,单独收取公共能耗费用,而这,也是经过物价部门允许的。”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小区交付一年后,物业将会实行‘一费制’。”

  至于公共能耗费的收费标准,该负责人介绍,将按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均摊。“小区刚刚投入使用,实际公共能耗无法提前预知,而要执行‘一费制’,这笔费用也是要合并到物业费中去,那到底平均需要增加多少,也只有实际运行一段时间才知道!”

  物价:沿用老办法有一年期限

  记者又就此问题咨询了蜀山区物价局。“该小区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要求,物价部门对《办法》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核备案,应严格按照新颁布修订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但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有明确期限,并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但是,我们只允许他们实施一年的时间,一年后,物价部门将督促该小区执行‘一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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