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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新规助推物业收费“一费制”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9: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安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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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8月,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小区物业收费推行“一费制”。但是,新办法实施半年多以来,物业收费“一费制”遭遇诸多瓶颈。昨天,市物价部门出台《关于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小区业主数量、建筑面积“双过半”即可要求推行物业收费“一费制”。

  “一费制”遇两难题

  根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去年8月1日起,所有新入住小区实行物业收费一费制,不再征收公共照明费、电梯费等其他费用。对于此前已经入住小区,已有物业合同的可在合同到期后实施。

  但是半年多以来,“一费制”实施遭遇诸多障碍。市物价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遭遇两大瓶颈。一是,老合同无明确期限,如合同规定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再签新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小区业主委员会迟迟无法成立,“一费制”一直没法推行。二是,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许多小区虽然老合同已经到期,但无人出面和物业签订新合同,旧合同依然在执行。

  清除收费“拦路虎”

  为在全市物业服务小区全面推进物业收费“一费制”,市物价部门出台《关于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明确《办法》实施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小区物业应当按《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从本月起,对于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小区,一律执行新《办法》。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收费“一费制”。此外,合同未到期小区,如果申请执行新《办法》,在业主数量和建筑面积“双过半”情况下,可申请提前解除旧的物业合同,执行物业收费新《办法》。

  拉网排查物业费

  为严格实施物业收费新规,我市要求各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同时,物价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下半年起对全市各小区展开拉网式排查,重点查处不及时执行和拆分执行《办法》等乱收费行为,依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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