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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29日讯(记者 陈永刚)长沙市政府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由来、依据、现状等进行了说明,并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告》,呼吁广大机动车主自觉按期缴纳车辆通行费。
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涂文清介绍,从1991年起,长沙市为偿还湘江二桥建设贷款,在湘江二桥实施过桥收费,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长沙市车辆实行通行费年票制,收费方式由按次征收改为按年征收。所收通行费除长沙市财政核定的收费开支和桥梁维护外,全部用于偿还路桥建设贷款本息和支付投资回报。从1991年至2011年,长沙市共征收通行费24.33亿元。
今年初,省政府于下发湘政办函[2011]184号文件和湘政办函[2012]17号文件,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相关高速公路收费站停止代收长沙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调整长沙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城区车辆收费标准”,“长沙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期限按原批准的期限不变”。
根据此两个文件的规定,长沙市的路桥年费标准降低30%左右(如长沙市籍小车由840元/年调整为600元/年),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费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据悉,由于目前路桥费的征收不再与车辆年检年审挂钩,逃费漏费现象比较严重。2012年征收到的通行费费额仅为2.2亿元左右,而预计2012年投资回报及还本付息为1.84亿元,桥隧维护专项经费为0.985亿元,两项合计为2.825亿元,收支缺口较大。长沙市政府此次下发通告,要求各单位自觉按期缴纳,提高车主主动缴费意识,加大通行费的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对拖欠、逃缴、拒缴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将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为鼓励市民积极缴费,长沙市政府规定,对2011年(含)以前欠费的车辆,在政府通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主动缴纳的,对滞纳金减半收取;对2012年拥有车辆的车主未交本年度路桥通行费的,在通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缴纳的,免征滞纳金。之后缴纳或被稽查后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全额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