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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梁园 通讯员 林源林) 今后南宁城乡低保户领到手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又增多。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了解到,从2012年5月1日起,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300元。
昨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2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改善南宁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生活水平,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已经列入201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从今年5月1日起,凡是已纳入南宁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都得到了提高。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2300元。城乡低保户下月起将领到提高标准之后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还能领到补发5月、6月提高部分的保障金。
此外,从2012年1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90元定补金提高到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170元定补金,全部以现金发放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
据了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城区(开发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 比例负担;各城区(开发区)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城区(开发区)共同负担,市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60元,不足部分由城区(开发区)解决。各县农村五保供养费用由市财政按原规定每人每月补助30元。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幅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