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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提高6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07: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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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贾经纬)近日,南宁市印发了2012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5月1日起,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2300元。各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也得到大幅度提高。

  据了解,往年申请享受南宁市农村低保待遇的期限为每年的11月15日前,一年只审批一次,过期须再等一年。一些确实存在困难的农村居民,“不小心”会错过享受低保待遇的机会。今年起,这一硬规定放宽了,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都可申请并进行审批,遇到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还可随报随批。

  为保证资金的准确快速到位,使低保户能够更方便地领取到保障金,今年起,南宁市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将通过指定银行,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银行账户。农村低保对象可直接从银行领取保障金,较以往现金发放、实物发放(以粮食为主)等方式更加便捷。

  除了低保对象能领更多的最低保障金,今年,南宁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也得到大幅度提高。1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少于15公斤米、0.5公斤食用油和90元定补金,提高到不少于15公斤米、0.5公斤食用油和170元定补金。全部以现金发放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的标准发放给五保户。各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幅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为保障提高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各城区(开发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负担;各城区(开发区)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城区(开发区)共同负担,市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60元,不足部分由城区(开发区)解决。各县农村五保供养费用由市财政按原规定每人每月补助30元。

  通知要求,6月30日前,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8月31日前,民政部门将完成对新增人员的审核、审批、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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