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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制度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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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 宁佳 记者 邹伟)昨天下午,市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7月1日起,在我市已经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收费标准为每诊疗人次10元,其中个人支付1元,其余9元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

  市物价局副局长王国宝介绍,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实质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和一次性输液器,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统一归并为“一般诊疗费”。

  按照规定,“一般诊疗费”只在我市已经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目前全市共有830家一级或二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实行了药品零差率。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这一制度。

  “一般诊疗费”适用于我市参保的城镇职工、城市居民和参合的农村居民;其他人员暂不适用这一政策,仍按原有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执行。

  为减轻困难群众负担,对全市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等三类人群,免收“一般诊疗费”中由个人支付的1元。

  执行“一般诊疗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也不得加收躺椅费、留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输液按医生的一次处方量,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含药品价格),如医生一张处方开具3天的输液量,同样也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等诊疗项目按疗程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含上述项目价格)。

  在执行“一般诊疗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专家门诊,除缴纳“一般诊疗费”中个人支付的1元外,按现行政策规定,由患者自愿选择、个人自付专家门诊诊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副主任医师每诊疗人次6元,主任医师每诊疗人次9元,临床医学专家每诊疗人次14元。

  每年可为患者减负5870万元

  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究竟能为患者减轻多少负担?

  市物价部门和人社局医保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病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过去仅挂号、门诊,按原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计算,个人至少要交费1.8元。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后,虽然一般诊疗费每诊疗人次10元,但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9元,个人只要交费1元,相比至少减轻患者负担0.8元。如果病人需要注射(如静脉注射1.6元/次)、静脉输液(6元/次)等治疗,费用下降幅度更为明显,最多可少支付12.4元。

  据测算,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后,全市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每年将分别增加支出5600万元和270万元。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每年可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参保人员减少5870万元的支出。

  据悉,市卫生局已经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尽快调整相关收费系统,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醒目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7月1日后,对于不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违规收取已合并、取消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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